公司料瓶联合回收经营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为本公司经理;
5.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公司料瓶联合回收经营合同 篇2
借款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出借行: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本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借款人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________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____银行和________银行(简称“出借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为“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___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银行工作日”指____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____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____银行工作日指____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3)“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4)“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7)“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8)“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____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____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____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
(9)“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10)“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11)“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
(12)“利差”:为1%.
(13)“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14)“参考银行”:指____银行、____银行以及____银行在____的总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间接控制。
(16)“终止日”: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7)“全部贷款承诺”指____万美元。
第二条承诺与付款
2.1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____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____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应在付款日____时间上午____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____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___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____帐号为____-____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2条指定的帐户。
第三条还款
3.1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____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____分之一,但头____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____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____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5%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款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第四条利息
4.1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____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额:(A)代理行在____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利息期内);(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
4.3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2)该利息期内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________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第五条费用
5.1承诺费: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早之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为止,从其后第3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
5.2管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代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1)在付款日和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60天内,支付____美元;(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未偿还时,则按提款日一周年支付____美元。
第六条税款
6.1不得抵销、反索或扣交: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销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上述的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印花税: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和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
第七条付款;计算
7.1款项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日________时间上午11时为止,用美元,用________银行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_______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________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第________号的帐户,或代理行向借款人指定的其他帐户。
(2)凡根据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利息的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应在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
7.2计算____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与承诺费,应按________年____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
第八条先决条件
8.1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须根据下列条件而定:即代理行应在不迟于付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________时间下午________时收到经签署的副本以及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银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内容均应为代理行所满意:
(1)借款人,以及其中所规定的附件,其格式基本按照附录4的规定格式。
(2)借款人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5所规定的格式。
(3)当地法律事务所、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当地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6规定的格式。
(4)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________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7规定的格式。
(5)________信件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接受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8规定的格式。
8.2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
(2)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下述文件:(A)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____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这些票据基本上按照附录2的格式,并根据第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B)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符合代理行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满意。
第九条声明与保证
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
9.1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
9.2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下的义务,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
9.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署和交付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义务,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
9.4批准贷款或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有的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
9.5没有发生和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
9.6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准,也不需要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提交、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及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和任何合同文件,以及对借款人或子公司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也不会构成违约行为。
9.7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的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9.8除第10.6条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及截至该日为止的会计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并且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的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以及在该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
9.10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来的综合财务状况和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9.11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
9.12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
9.13重复声明与保证:第九条所规定的每一项声明与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声明与保证一样。
第十条约定事项
10.1收入的利用:借款人应将贷款的收入用作________.
10.2政府许可:借款人应获得并充分有效地持有和实施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所有政府许可和向政府部门进行的登记。
10.3财务报表:
(1)借款人应在不迟于每一会计年度的每一季度结束后45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并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季末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该季度收入报表以及财务状况变化表。上述报表由其财务负责官员证明为完整、正确、公正及准确地反映借款人和子公司在该季度终止时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季度活动的效果。
(2)借款人应在不迟于其会计年度终止后90天给代理行并给各行一份关于借款人与子人公司按照为________地普遍接受并一致使用的、良好会计惯例的原则制订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收入报表和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变化表,以及由借款人选任,并经代理行接受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包括或连同一份,说明在该事务所审查上述财务报表期间,没有发现可构成违约的事件。
(3)借款人应经常向代理行提供符合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上述其他报表和资料。
10.4检查权:借款人应使代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银行能够在任何合理时间审查其财产和记录。
10.5违约通知: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生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可能构成的违约事件,以及对其履行本合同或票据义务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留置权和抵押权: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或对所借款项和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上设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于:(1)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格的保证;(2)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
10.7保险:借款人应向财务状况良好和有声誉的保险人险对其财产投保。
10.8免税通知:如果任何时候由________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收当局对于合同项下任何支付应予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税款可以免征,则借款人应及时向代理行递交一份上述免税文件的副本。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
11.1违约事件: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代理行以及各行应行使第11.2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条中所指的事项),且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和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被证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或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①被解散;②没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债务;③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④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⑤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中已经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60天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任何政府许可不再有效和继续有效;
(7)多数贷款权银行合理地认为,任何政府当局或法院所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如果这项行动在采取以后30天内没有撤销或撤销的决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产,或不再经营其目前经营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营业。
11.2违约补救: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并且违约事件正在进行,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权银行要求,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并应通知借款人:①宣布各行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终止;②宣布在终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立即到期和应付。
11.3抵销权: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销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权,对于任何时间在该行或其任何附属银行、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币值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其应支付给各行的金额,提起诉讼的任何银行应立即就该行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通知代理行。
11.4非排他性权利: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
第十二条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分摊
12.1适用及支付额的分配:代理行根据本合同或票据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额,按第14条(而不是按第14.4条)应付的各该金额和按第5条应付的各项费用、到期未付的保险费、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间分配。
12.2支付额的分摊: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得到按照本合同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该行应立即将所得金额付给代理行,代理行应根据第12.2条款分配上述金额视同该款为借款人所付还。但是,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行使抵销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的全部或分部款项,该行应立即向其他银行购买这些银行的贷款参与权,使购买贷款参与权的该行能按比例与其他银行分摊上述金额。再者,如果此后从购买银行得到上述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则购买应予以撤销,而购买价格应按补偿程序恢复,但对利息所作的调整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据本条从另一银行购买参与权的任何银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充分实行其所有有关该参与权的支付权利,该银行视同借款人上述金额的直接债权人。上述规定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各该银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以外的债权所得的金额。
第十三条代理行
13.1代理行
(1)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对代理行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A.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B.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C.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外,不负任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
(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和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代理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代理行应立即A.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各行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B.在收到第7.1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银行;C.在收到第7.2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银行;D.将收到的各银行的全部票据转交该行;E.将根据第6.1条递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副本转交各银行。代理行应尽快将根据第8.1条和8.2条收到的文件副本转交各行。
(6)代理行没有责任询问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但是,代理行应立即向各银行通知收到的有关违约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两者而构成违约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义务向任何银行说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属机构贷款而收到的金额或其利润,代理行及其附属机构得向借款人贷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与借款人进行各种一般的经营活动。
(8)根据本合同,代理行可将各行任何票据持有人的任何请求、许可或同意视为是决定性的,并对任何后手持有人有拘束力,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转让或让与。
(9)代理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以书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数贷款权银行也可以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换。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多数贷款权银行有权指定一个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了上述通知的30天内接替的代理行没有被指定或没有接受这种指定,则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这种指定的代理行其综合资本和盈余至少有________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其他外币,或者是这种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接替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定为代理行,应接替并被赋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和责任。卸任代理行应被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的代理行辞职或被撤换,本条的各项规定,对在它根据本合同作为代理行时的作为或不作为应继续有效。
13.2偿付的约定事项
各行应按其各自决定的份额按比例补偿代理行在执行代理职责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代理行需要在支付贷款之前支付上述费用,则按该行各自的贷款承若确定;如在此之后,则按其在这个时候保持的贷款金额确定。
13.3代理人未收到的资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代理行已经收到借款人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该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则代理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据此推定,代理行可以在该支付日向各行提供与该行推定应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额。如果借款人事实上并未支付代理行,一经各行要求,应立即偿付代理行提供的金额,连同从支付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偿付之日(不包括该日在内)的利息。由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是代理行提供的____同业银行市场的该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2)代理行在支付之日应有权推定各行(但已经向代理行发出相反通知,代理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该通知的银行除外)已经按照第2.3条向代理行提供资金,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把相当于所有银行各自贷款承诺总额的资金贷记入借款人。如果未发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银行没根据第2.5条提供资金,,并且代理行已经将相当于该行贷款承诺的金额贷记入借款人按照第2.2条开立的帐户,代理行应有权根据其选择,立即向该行或借款人索还上述金额,以及从支付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内)到索还之日(不包括该日在内)上述金额的利息,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为代理行提供的________银行同业市场的该日美元存存款的隔日利率。
第十四条补偿
14.1开办费: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偿还代理行代表借款人或经理行谈判、准备、签订本合同和票据以及有关银行贷款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上述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复制费用,旅行和通讯费用,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广告费以及代理行和各行特聘顾问和特聘的________律师的各项费用。
14.2修改和强制执行费用:借款人应即以美元补偿代理行和各行由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谈判、准备或履行;任何违约事件,或保持或执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权利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14.3其他费用:如果借款人在发出第2.2条所指的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执行各项条件之时或之前执行第8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据第2.2条不可撤销的承诺或到期应付而未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或者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贷款的本金,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差损失或清偿的费用,或使用获得的存款进行贷放的费用以拨付过期的金额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内拨付该项贷款。
14.4增加的费用:借款人应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银行支付下述增加的费用:由上述银行确定因该银行的贷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条例或条约的公布、变化或解释,或由于该行遵守任何政府当局命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产生于(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2)对该行准备金、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产、负债或其帐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
第十五条一般条款
15.1法律的选择:本合同受________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
15.2管辖权:(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都可以在________法院提起并执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
________信箱(该信箱在________设有办事处,位于________街,)作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代理人。该信箱应根据本合同将传票或传唤按本合同通知规定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不受在
________国________地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并同意在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免权。
(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在________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15.3贷款货币:
(1)根据第14条规定需要偿付的费用,如果原来是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支付时,借款人同意应以相当于美元的金额偿还,即发生上述费用的人,根据正常的银行程序,在原费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货币购买美元所应支付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借款人并同意,根据第4.2条,上述金额应付的利息应根据其金额以美元计算。
(2)根据本合同或票据,借款人对于任何到期金额的义务,尽管以任何其他货币支付,应仅以美元计算的金额履行,即在代理行或上述银行根据正常的银行手续,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项之后的银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货币购买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履行。如果,购买的以美元计的金额不足原来到期日的金额,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为赔偿上述不足金额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额。借款人没有因这种支付而解除的债务应作为单独和独立的债务到期,并在本合同规定解除之前应继续充分有效。
15.4票据的替换:在票据丢失、被窃或被毁,借款人收到合理的可以满意的补偿或担保的情况下;或者在票据残缺不全,票据持有人在向借款人出示该残损票据时,借款人应自付费用签署并递交一份新的票据,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额以代替丢失、被窃、被毁或残损票据。
15.5通知: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通知应按照本合同,采用电传、电报或派人送交的书面通知。用传真发送或航空邮递,先付邮资。上述所有通知应递送到附录1指定的收受人的电传号或________号或地址,或上述收受人通知的其他当事人的号码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应在收到时有效。
15.6补救和弃权: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或损害上述权利。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上述权利或其他权利。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否则上述权利的放弃应属无效。上述任何权利的放弃不能视为本合同任何其他它权利的放弃。
15.7变更:本合同只能由当事人书面签字文件变更。
15.8转让:(1)本合同对借款人、代理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继承者和受让人的利益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代理行以及所有银行没有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各行得在任何时候让与或转让其在任何票据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但是,任何银行都不得以根据任何管辖地的公司法或票据法需要登记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让与或转让。借款人应根据任何银行的请求,签署并递交为让与或转让发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银行应签署和递交的以换取该银行持有的票据的新票据。如果任何银行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则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言,应指各被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和个人。
15.9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每一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时,应是最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15.10借款人在第6.1条、6.2条和14条项下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取消票据及终止银行和代理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仍然有效。
15.11语言____有关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应为英文,或应附有英文译本,由必须提交上文件述的当事人确认为完整和准确。
15.12条款的可分割性:本合同中任何管辖区禁止或不能执行的任何条款就该管辖区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执行限度内无效,并不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他管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5.13副本:本合同可以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来应视为构成同一合同。
15.14术语的统一性:本合同包括关于标的事项的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合同,并取代所有口头陈述和以前的书面文件。
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________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代理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管理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各行贷款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贷款承诺总额: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附录:
1.地址表(略)
2.本票格式(略)
3.借款人证明书格式(略)
4.借款人律师意见书(略)
5.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当地律师意见书(略)
6.代理行的张票接受格式。
公司料瓶联合回收经营合同 篇3
为了充分发挥商业工作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的作用,搞好料瓶回收和供应工作,支援四化建设,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联合经营单位
_____________物资回收公司以下称
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以下称
第二条联合经营企业名称
市物资回收公司___________料瓶联合经营店
第三条组织领导
甲方出三名,乙方出十名组成联营企业经营管理委员会,设正主任一名,付主任若干名,委员会的`职责是:
营店实行领导和监督。
2.决定联营店正、付经理及主要人员的选配和调整。
3.研究决定联营企业的重大经营问题。
4.联营店的正、付经理均由乙方担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工作职责
甲方
1.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提供料瓶专项经营的流动资金。
2.掌握经营政策和价格政策。
3.进行日常业务辅导。
乙方
1.全面负责回收网点,存放货场和各种加工运输工具的安排。
2.合理调整和使用人员。
3.组织好日常购销业务工作。
第五条经营范围
1.旧料瓶、碎玻璃。
2.有权接收规定划区内代购点和自营户的收购业务。
3.有权经营________________地区的购销业务。
4.经过批准,有权与省内外开展旧料瓶的经营业务。
5.认真贯彻执行民法典,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后生效。
第六条价格权限
1.联营企业成立物价评议小组,在市物资回收公司物价科的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
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收购价,交换价,销售价。
3.在执行统一销售价的基础上,联营店可根据市场的行情变化和地区差价,有权在不超过10%的浮动范围内,自行调整价格。
4.在________________地区开展业务,应服从当地价格管理,不得采取高价吸引开展业务。
5.市区不得采取违犯统一价格的手段,吸引代购点和自营户的回收业务。
第七条财务管理
1.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制度。
2.按照上级规定,按月、季度编报进,销,费用,利润,计划,报有关领导部门。
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国家财税部门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4.帐目清楚,核算准确。
5.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提报工作情况资料。
第八条人员及盈亏分配
1.联营店的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定员.如业务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时,必须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则上从待业青年中挑选。
2.甲方派驻联营店的辅导员,其工资和一切待遇,仍由甲方负责,派驻人员,不得从联营店索取额外利益。
3.联营店工作人员平均每人月工资不得超出50元,要根据任务轻重,贡献大小,确定合理差距。
4.联营店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工作情况需要参照国营企业标准执行。
5.联营店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工作人员发生意外工伤,联营店要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初步意见报请联营企业委员会研究经上级批准,做一次性处理.费用从利润中按三、七比例甲乙分担。
6.联营店实行每月结算一次,经营利润所获纯利,采取按季统算的办法,实行三、七分成,即乙方分七成,甲方分三成,利润分成后,双方各自按上级规定缴纳。
所得税和利润上交。如因形式变化及政策性原因发生正当亏损,甲乙双方按上述利润分成比例分担。
7.联营店只负责与日常经营商品有关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以及管理委员会核定的行政办公费用.如果发现任意扩大开支、乱摊费用的时候,除按规定扣回,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8.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发生违犯市场管理和价格政策所造成的损失,由从事经营方和直接负责人负责,不能从费用中列支。
9.联营企业只负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企业从事经营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奖励标准,其他奖金和报酬均由乙方自行从分得的利润中解决,不列联营企业费用支出。
10.联营店在经营中发生的商事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联营企业负责。
第九条甲乙双方联营时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如双方都同意继续联营,须另立联营合同,或延期执行原合同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必须在两个月以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双方意见一时不能统一,可报请签证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经双方上级批准和合同管理机关签证之日起生效,并按规定办理工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终止联营后,库存商品均按帐目数量,金额,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送交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