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公司员工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附件略)。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附件略)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2篇:公司员工制度管理规定
1、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五·一后修改,另行通知)。
2、不准迟到,需提前5分钟到达办公室(特殊情况必须说明),如果不能遵守,迟到一次扣除5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有特殊情况请假,批准者按无薪假期。
4、不准在上班时间浏览与业务无关的网页或登录私人QQ,看电影、下载歌曲,以及做其他私事,一旦发现记过一次。
5、员工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机密、工作方向和客户情况,网站后台用户名和密码,服务器登录密码,如有违反本条者,作立即辞退处理。
6、员工有义务制止和谢绝外来者动用公司内部的计算机,为防止外来计算机病毒入侵公司计算机系统,非本公司拥有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网络系统内使用。凡公司拥有的书籍、光盘、软件非经登记和同意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出借,带出公司办公地点。
7、员工对待客户应该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处处为客户利益着想,对客户所提的问题应该耐心解释。为了保持公司形象,员工外出联系业务需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不得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
8、员工应该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要有拼搏敬业精神,工作中要不断努力学习,积极开拓进取,不怕吃苦,没有业务和任务的时候要努力学习新的'技术,不断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
9、员工应该在工作上互帮互助、协调配合,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员工应该爱护公司财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关心和爱护其他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10、食堂卫生保持干净、整洁。外出员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赶到公司就餐,需立即通知公司,以做准备。
11、本规章制度的考核与员工薪金挂钩。
12、本规章制度自制定日20__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和补充权归属通畅天下(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3篇:公司员工制度管理规定
1、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超过去10分钟以上者,每分钟扣1分,以此类推,超过二小时者按旷工一天计;
2、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急事外出须请示主管,获店长经理批准后,从服务总台取得放行条,填写外出及返回时间,超过10分钟者,每5分钟扣1分,超过1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特殊情况除外)
3、按规定穿制服及佩戴工作卡上班,未执行者每次扣1—5;
4、上班时间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或窜岗,违者每次扣1—5分钟;
5、未经批准,员工不得私自动用本店用品及原料,违者按产品价值双倍罚扣;
6、工作途中不得接、打私人电话,每次接、打电话不得超过二分钟,违者每次扣3—10分;
7、严格遵守卫生轮流包干制度,做到本人卫生区干净,整洁明亮,检查不合格每次扣1—10分;
8、不论顾客用何种方式结帐,均应良好服务,顾客离店时,送至门口,违者每次扣1—10分;
9、严格执行轮牌制度,不得抢客,美容部应有一人在店门进口处站立接待顾客,轮流安排,违者每次扣1—10分;
10、员工间必须友爱团结,有磨擦由主管协调解决,不得在背后说坏话,挑拔离间,否则每次扣5—10分,严重者开除;
11、因技术或服务质量总是受投诉者,取消此项服务提成,每次处10—100元罚款;
12、无论任何理由不得与顾客争吵,违者开除;
13、向客人索要小费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14、旷工超过三天者,按自动离职论处;
15、除病假例外,请假每天按双倍扣,减当月工资;
16、旷工每天按三倍扣减当月工资;
17、当月请假过三天以上者,当月保底工资或底工薪取消,按当月实际营业额提成减去请假扣减去工资发放;
18、受开除者或自动离职者,扣留培训金及当月工资并无任何补偿;
19、以上每分按一元计。
第4篇:公司员工制度管理规定
1.所以员工都应在上班前应按要求提前到达,准备充分,整理卖场和个人仪表后上班
2.上班时应立即签到、打卡,不得让他人代签或捏造签到时间。
3.店员必须服从店长的安排,在遇到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店长处理。
4.卖场内必须穿着清洁整齐的制服,不得在卖场内梳头、化妆、剪指甲等。
5.员工严禁于卖场扎堆聊天,高声喧哗、污言秽语,嬉笑打闹,追逐等不雅行为。
6.保持正确站姿,不可倚靠货架或收银台谈话。
7.收银员不得带腰包,现金上岗。
8.员工不得使用公司电话作私人用途,如紧急情况,应知会店铺负责人方可使用。
9.若辞职需交书面申请后一个月方可离职,离职时要做好本职工作交接程序,否则公司将追究损失。
10.员工携带公司产品上班,必须在进入店铺时给当值主管检查,下班时必须由当值店铺负责人检查方可离开店铺。
11.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冷落、顶撞、辱骂或不礼貌地议论顾客。
12.公司所有资料都应严格保密,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公司有关政策,信息和营业额,不得发表虚假或诽谤公司,客人或员工之声誉的言论。
13.上班时间及排班表,只有店长或督导有权改动,若员工需调班应提前通知店长,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换。
14.员工因病请假,必须上班之前亲自打电话通知店长,员工因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申请上报店长,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15.员工不慎丢失货品应立即主动承认并上报查清,由上级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16.所有员工离开卖场,必须互相检查随身物品。
17.工作时间内不可随身带手机或传呼机到货场。
18.对顾客的遗留物品应立即上交店长,并妥善保管。
19.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将货品打折让利予顾客。
20.卖场内不得擅自拍摄及接受他人拍摄或采访,一经发现立即通知上级主管处理。
第5篇:公司员工制度管理规定
1、全体干职工应做到按时上、下班,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实行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晚上值班三次签到制度,上午签到时间为8:40以前,下午签到为5:30以后;晚上签到时间为7:00以后、22:00以前。
2、办公室负责做好值班安排表,带班领导负责带班期间的值班工作。干部严格按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在值班前找好代班人,并通知办公室,报值班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并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3、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时间内的上传下达,及时做好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答复和处理好能解决的问题。遇紧急情况要及时与主要领导取得联系,进行汇报。同时要做好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4、乡机关单位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时上下班,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请假或迟到早退,做到出满勤。
5、干部开会、学习、出差等必须凭有关部门的文字通知或电话通知,应事先报告分管领导,并到党政办进行登记。
6、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必须及时请假。干职工请假2天内由乡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乡长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须经乡班子会研究决定并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乡班子成员请假由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书记不在乡由乡长批准。请假一个星期以上,须经乡班子会集体研究同意,请假一个月以上须报县委、县政府审批。乡党委书记、乡长请假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按照批假权限签字批准后方为有效。批准后的假条统一交党政办公室登记。假满后本人应主动到办公室销假。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8、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法》规定予以处理。
9、职工全年累计请假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二十天,否则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10、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考勤,严格日考勤制度,建立请假、休假、出差登记册,如实登记每位同志的考勤(请假)情况,并每周公示考勤结果。